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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法律问题研讨会召开
 
文章来源:中国铁路招标采购网 铁路建设招标 铁路物资招标 高速铁路招标 地铁轻轨招标 铁道物资招标  

北京7月31日电(记者 吴秋余)针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的诸多法律疑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7月31日特别召开“反思与改革 :高铁事故的法律审视”研讨会,研讨会汇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等专业领域法律专家,基于媒体公开的相关信息,从法律视角对此次事件进行分析研判,以期吸取事件教训、提炼改进经验供相关部门参考,尽到教学科研组织的社会责任。

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谢望原教授、杨建顺教授、莫于川教授、刘俊海教授、肖建国教授、朱岩教授等专家学者。

与会学者在发言中表示,从本次事故处理来看,部分举措并未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处置不当。如在现场抢救过程中对损害车厢进行掩埋的行为,并不符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的要求;又如事故发生后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迟延、不准确等,也未能达到《信息公开条例》所要求的及时、准确标准。在应对公众质疑方面,唯有及时准确和完全真实的信息,才能实现公众的知情权,才能消释各种质疑,才能更有利于事件处理。

学者们认为,在事故责任追究方面,应当在查明真相的基础上严格落实问责制度。问责的前提查明事件原因、分清各自分工与职责;问责的形式不至于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还需要明确领导与管理责任;问责的层级要改变以往重一线工作人员而轻高层管理者的倾向,不论级别职务都应一视同仁。

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赔偿方面应当体现人性化原则,同时需要注重严格依法办事。按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赔偿,应当体现同命同价、国内外一致的基本原则。需要将精神损害赔偿充分考虑到对死者家属和伤者的赔偿当中。如有特殊原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应最终通过司法渠道确定赔偿,但受理法院绝不应该是铁路法院。

学者们指出,从体制而言,铁道部政企不分的现实尽管有历史原因和历史贡献,但在当下已经成为严重制约铁路事业发展的瓶颈。应当贯彻政企分开的思路和大部制改革方案,加快铁路管理与经营体制改革,使其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铁路事业管理与运营体制改革也需要有法治保障,这样才能理顺体制、优化管理,配合先进技术,为国民谋福利,为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奠定基础和声誉。

学者们一致认为,从高铁事故中进一步反思,还需要对当下管理体制中的唯数字、唯速度、唯技术等业绩观深刻反省。在人本、人文的社会中,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最重要的价值,同时物质生活水平的增长也不能忽视精神生活及人的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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