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各方投资主体积极参与铁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铁路事业发展,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铁路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多种融资渠道筹措铁路建设资金。
征求意见稿建立了铁路建设投融资鼓励和支持制度。一方面规定,国家应当加大对铁路 | | 路网性干线和具有国土开发、扶贫、国防等性质的铁路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多种融资渠道筹措铁路建设资金。同时,征求意见稿还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铁路基础设施建设。
征求意见稿还从建设用地取得、保护和利用三方面明确了铁路建设用地制度,规定铁路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使用权。铁路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相关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括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记入工程总概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已批准为铁路建设用地的土地或者将此类土地擅自改作他用。铁路建设单位取得铁路建设用地后,应当及时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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