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09]112号 (2009-6-1颁布 有效)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全面贯彻“六位一体”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现将《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九年六月一日
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六位一体”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违规责任和发生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和人员是指与铁道部有管理关系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发生事故、出现违规并经核实确认后,按本办法对违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办理。
第二章 追究内容
第五条 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内容包括: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违反投资管理规定、其他违规违纪事件以及重大不良行为等。
第六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
2.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有关安全规定及标准要求的;
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
4.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5.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
2.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或弄虚作假的,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
3.已验工程发现不合格的;
4.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5.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违反投资管理规定:
1.擅自变更标准或扩大规模、新增工程的;
2.虚报Ⅰ类变更设计概算的;
3.虚假验工或虚报工程完成的;
4.超批准规模和建设标准列支建设成本的;
5.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
6.挪用、串换建设资金的;
7.利用建设资金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的,或办理定期存款的;
8.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
9.设有"小金库"的;
10.其他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其他违规违纪事件:
1.未依据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或弄虚作假的;
2.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3.要求中标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的,或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不予制止的;
4.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
5.在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向监察、检查、审计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7.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重大不良行为:
1.建设项目发生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
2.发生不廉政行为的;
3.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第三章 责任等级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违规责任划分为一般责任、较大责任、重大责任三个等级,由责任认定部门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整改情况、后果等因素,依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责任
(一)一般责任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制度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职责不落实;
2.存在安全质量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
3.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一般B类及以下事故的。
(二)较大责任
1.已验工程发现不合格的;
2.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或弄虚作假的;
3.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一般A类和较大事故的。
(三)重大责任
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重大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第十三条 投资控制及其他违规责任
(一)一般责任
1.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
2.招标过程中存在一般违规行为的;
3.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涉及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4.Ⅰ类变更设计虚报概算在10%以上、20%以内的;
5.擅自变更标准、新增工程或超批准概算列支工程建设成本,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6.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7.污染环境等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
8.其他违规违纪情节较轻,对铁路建设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二)较大责任
1.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涉及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未依据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或弄虚作假,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较大违规行为的;
3.建设项目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Ⅰ类变更设计虚报概算在20%以上的;
5.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涉及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6.擅自变更标准、新增工程或超批准概算列支工程建设成本,涉及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7.虚假验工计价或虚报完成投资,涉及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
8.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
9.挪用、串换建设资金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10.利用建设资金办理定期存款的;
11.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投资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12.污染环境等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13.其他违规违纪和不良行为情节较大,对铁路建设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责任
1.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涉及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
2.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涉及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3.虚假验工计价或虚报完成投资,涉及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
4.擅自变更标准、新增工程或超批准概算列支工程建设成本,涉及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
5.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6.强行要求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7.挪用、串换建设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
8.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9.利用建设资金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的;
10.设有"小金库"的;
11.给监察、检查、审计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12.污染环境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13.其他违规违纪和不良行为情节重大,对铁路建设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规定有明确划分标准的,执行相应的标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出现违规问题和发生事故后,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整改情况,分别追究违规单位及单位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及监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违规责任的,对违规单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在考核时扣分等处罚。
在追究违规单位责任的同时,追究单位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及监管人员的责任,给予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戒勉谈话、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方式的,执行其规定。
以上处罚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根据违规责任等级和性质、影响,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可加重或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对负有一般责任的单位,责令检查。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批评、责令检查或警告处分,对负领导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责令检查,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
第十八条 对负有较大责任的单位,责令检查、考核时扣分。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在全路范围内通报批评、考核时扣分。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人员死亡质量安全事故或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依据有关部门做出的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处罚,铁道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加重处罚。
第五章 责任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认定方式
1.日常检查。铁道部和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审计、建设、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2.专项检查。铁道部和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审计、建设、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项目审计等专项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剖析、确定责任。
3.举报核实。铁道部和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审计、建设、监督等相关部门要建立通畅的举报渠道,对电话、信件举报以及媒体曝光等问题进行核实、确定责任。
4.事故调查。铁道部和铁路局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性质和等级,确定责任。
涉及人员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认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分级认定
单位责任认定,铁路局下属单位的一般责任和较大责任由铁路局组织认定;重大责任由铁道部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根据职责组织认定。铁路局和铁路公司的责任由铁道部或铁道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个人责任认定,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处级及以下干部由铁路局和铁路公司认定;局级领导干部由铁道部组织认定。根据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其中涉及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级及以下干部,由铁路局或铁路公司依据企业奖惩办法认定并实施;局级干部由铁道部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认定并实施。
涉及人员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二十三条 处理意见
铁道部及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人事、劳卫、建设、安监、审计、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对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复核
被处理单位及被处理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铁道部或铁路局进行申诉,受理部门应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处理决定
单位责任处理,铁路局下属单位的一般责任和较大责任由铁路局提出意见并处理,较大责任的处理结果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责任由铁道部主管部门或铁道部提出处理意见。铁路局和铁路公司责任追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
个人责任处理,铁路局和铁路公司的处级及以下干部由铁路局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局级干部由铁道部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按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建立铁路建设违规问题举报投诉机制。铁道部纪委、驻部监察局、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理举报。
第二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责任认定、处罚等工作要求,经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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