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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十一五”重大工程科技成果专项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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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科技[2007]90号 (2007-4-24颁布 有效)
铁路“十一五”重大工程科技成果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并奖励在铁路重大工程建设和运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及奖励的规定,铁道部设立铁路“十一五”重大工程科技成果专项奖(以下简称“专项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铁路重大专项建设工程和运输生产,推荐和谐铁路建设,实现铁路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专项奖面向社会,奖励总数控制在相关重大工程科研立项总数的30%以内。专项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专项奖授予在铁路重大专项工程建设、运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五条 铁道部成立专项奖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负责专项奖的评审工作。铁道部科技司负责专项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专项奖励项目总数依据重大专项工程科研立项情况确定,限额奖励,铁道部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设四个等级:
特等奖授奖单位、人数和奖金视项目具体情况由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提出建议,报铁道部领导批准。
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人数不超过20人,奖金10万元;
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人数不超过15人,奖金5万元;
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10人,奖金3万元。
专项奖所需奖励费用由铁道部支付。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成果,奖金拨给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由第一完成单位与该项成果的其他参加单位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七条 专项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专项奖候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涉及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成果的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在科研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项奖的候选人。
第九条 专项奖的评审标准
按照推荐项目的自主创新水平、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推动铁路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特等奖:在技术创新方面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效益,在铁路建设和运营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效益,在铁路建设和运营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了较显著的效益,在铁路建设和运营中作用明显。
第十条 专项奖的评审根据专业分为工务工程、机车车辆(含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含信息技术)和综合技术(含卫生环保、软科学)四类:
工务工程类项目主要包括:针对铁路轨道、路基、桥涵、隧道、房建等土建工程设计、施工和维护技术等科研项目;
机车车辆类项目主要包括:针对铁路机车、车辆等移动装备以及牵引供电、给排水技术等科研项目;
通信信号类项目主要包括:针对铁路通信、信号、信息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科研项目;
综合类项目主要包括:针对铁路建设、运营管理的软科学和环境保护、劳动卫生保障技术等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奖设评审委员会和工务工程、机车车辆、通信信号和综合技术专业评审组。
评审委员会由铁道部总工程师担任主任委员,铁道部副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委员,铁道部有关司局领导和专业评审组组长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科技司。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委员若干人。各评审组的组成人员,由科技司根据推荐的专项奖具体情况,从铁道部科技专家库中遴选,报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项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特、一、二等奖项目,核准三等奖项目;
(三)对专项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研究、解决专项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各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审、确定三等奖,推荐报评审委员会审定的特、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
(二)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对专项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专项奖励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专项奖的推荐要求
(一)凡经铁道部或部属单位立项以及重大专项工程参建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结合工程自主立项,已通过铁道部认定的有关单位组织的评审验收,并在工程建设和运输生产中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均可推荐。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项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参加单位共同推荐。
(三)推荐科技成果专项奖的完成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铁路科技成果奖推荐书》(格式附件1),并附下列推荐书的附件:
1.经铁道部、铁路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课题验收、评审或鉴定证书;
2.成果用于铁路重大专项工程建设和运输生产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
3.成果在铁路重大专项工程建设和运输生产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证明;
4.由各完成单位共同确认的主要完成人员情况、完成单位及排序;
5.研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等相关的主要技术文件。
(四)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专项奖评审。对此前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再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四条 专项奖的评审程序
(一)专项奖专业评审组按专业对项目进行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单位、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通过专业评审组初评的获奖项目及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科技司将在公开媒体和刊物上公示。
(三)专项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初评建议和公示结果,作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五条 专项奖的表决规则
(一)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审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四)专项奖特、一等奖应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十六条 专项奖接受社会的监督,专项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专项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通过专业评审组初评的项目公布之日起20天内(异议期)向科技司提出。
专项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单位、候选人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科技司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部内有关部门、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其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科技司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科技司。必要时,科技司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科技司审核。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单位、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十三条 对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科技司须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四条 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专项奖评审委员会评审;超过异议处理期处理完毕的,可在下年度重新推荐。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专项奖评审委员;评审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科技司,不得直接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二十六条 推荐成果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青藏铁路科技成果专项奖励办法》 (铁科技[2006]270号)、《青藏铁路科技成果专项奖实施细则》(铁科技[2006]39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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