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
建建[2006]35号(废止) (2006-6-5颁布)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强化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四级重大事故。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四条 铁路行车事故,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 铁路局所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在铁路局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中进行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造成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或行车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在一定时间内作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季度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的处理。
第七条 对发生铁路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当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3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E级。
对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二)当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E级;负有重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D级。
对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三)当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D级;负有重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
对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四)当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
第八条 对发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不含行车事故)的责任企业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当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E级;负有重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D级。
对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二)当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D级;负有重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
对发生质量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三)当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
(四)当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九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或因施工原因造成行车事故的,对应相应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予以处理。
(一)发生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对应一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二)发生旅客列车行车重大事故,对应二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三)发生货物列车行车重大事故或旅客列车行车大事故,对应三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四)发生货物列车行车大事故,对应四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五)发生旅客列车行车险性事故,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根据事故情节,取消1~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发生货物列车行车险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负主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七)季度内发生三次行车一般事故时,自第三起事故认定责任之日起,对应上述第(六)项处理。
各建设单位要把对发生行车一般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内容纳入承发包合同,由铁路局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对承担事故责任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险性事故及以上等级的行车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前,铁路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暂时中止发生事故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和接受投标书时,必须对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进行查验。严禁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铁路工程项目投标。
第十二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大事故(含)以上等级的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或影响项目总工期的,视其情节轻重延长限制投标期限;对隐瞒不报的,一旦发现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一年内连续发生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行车事故的企业,视事故性质、情节,按照事故等级累加后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事故责任单位是指签订该工程施工或监理合同的承包单位;若为分包单位的责任,该合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等同处理。
第十五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通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每季度对由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原因造成的行车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建设管理司根据通报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3]83号)、 《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基本建设 安全质量 事故处罚 通知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铁通号集团,各设计院,铁五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海城铁院,各工程局,各监理公司,部各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外资、
工管中心,工程交易中心,部内政法司,运输、监察局。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2006年6月6日印发
*2007年9月24日建建[2007]64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宣布此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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